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第三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