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一)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 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