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理,并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报告,详细列明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检察长审核后存入案卷,并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写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