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