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八条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二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