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