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