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节 目录 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