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四十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二百四十条 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