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第六节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