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到本辖区以外进行搜查,检察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工作证以及载有主要案情、搜查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搜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