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