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