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