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