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