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目录 第六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