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五)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六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 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