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三)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 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