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