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五)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五)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