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