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