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目录 第五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