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目录 第五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