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十) 目录 第五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