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四)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四)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