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