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四节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