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目录 第五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