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八)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