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 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四)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 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六)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七) 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八)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九) 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 第五百二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