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四)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四)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三)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