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