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一)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第四百三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