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百零一条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零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