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三)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三) 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