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