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七十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