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百三十九条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