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