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第五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