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