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五十三条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