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五十一条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询问办案人员;

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