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