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二十条

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案由及案件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申请没收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其他应当写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