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百条 目录 第五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