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