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